增值税票能否作为货款交易凭证
在企业进行货款交易时,增值税票不能作为交货凭证?以下的案例将为您解析。
浙江*家电子器材公司起诉太原市某电脑公司称: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6月12日,器材公司分3次将价值11万余元的货物发给电脑公司,电脑公司均已收取。事后,器材公司为电脑公司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公司收取发票后却迟迟不付货款。法院查明,电脑公司收到发票后在税务机关作了抵扣税处理。电脑公司辩称,两家公司业务往来十多年,该公司从未拖欠过货款,虽收到了器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器材公司并未按照惯例交付货物,所以索要货款无任何根据。
法院认为:原告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被告在税务机关作了抵扣税处理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货物。因为根据法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收货凭证使用;而被告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作抵扣税处理的违法行为,法院将会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提醒纳税人,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出卖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材料来证明其已交付标的物,以往各地法院处理结果并不统*,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据此,提醒商家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妥善保管交付货物证据,否则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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