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时可*先处理税法中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对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先处理。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和对外馈赠的礼品等交际应酬费用,如餐饮、娱乐、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用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单位标志的自产产品或专门订做的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用。若无任何标志的赠送礼品,属于捐赠支出。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部分,无比例限制,按照企业开办费的扣除办法扣除。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五)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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