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视同销售在业务处理中如何区别定义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终结果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并且在会计处理上都是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行为较难区分,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差异而出现税务处理错误。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内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五个方面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 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的*般区分方法
(*)根据是否增值判断
如何判断*项经济事项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应*先判断货物在企业是否发生增值。根据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从企业的生产流程来看,若外购货物并没有进入生产环节,没有成为企业的产成品或在产品,那么就没有在企业内发生增值,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就很可能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已经进入生产环节,成为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购进货物,由于发生了增值,若发生特定经济业务时,就应按照增值后的计税价格计税,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是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分配给股东、无偿捐赠,全部作为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未发生增值的外购货物我们可以从商业实质判断。
(二)根据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判断
对于外购货物,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如何区别这两类经济业务,笔者认为应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在使用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商业实质”,交换是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如果经济业务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说具有销售实质,增值税应按销售处理。此时若经济业务还满足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则是*般销售;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经济业务不具有销售实质,则应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是以购买货物的成本为基础处理的,不具有销售实质,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由于交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即有销售实质,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还有*种特殊情况是购进商品或自产品发生非正常损耗,此时通过以上两种标准无法判断。由于购进货物时,已按照进货价抵减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货物已经损耗,无法实现销售,造成税款抵扣环节中断,因此原来计入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若货物为购进货物,即按账面金额计算应转出金额;若货物为增值后的产品,则应计算产品中属于外购货物部分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应转出进项税金额。
(三)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不能*概而论。
在具体工作中有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将所有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另*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当无偿赠送的对象与企业经营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企业*种营销手段,才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等等。
从表面上看,前*种观点更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而后*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缩小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征增值税范围。其实不然,前*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如企业买些土特产用于公关、超市的“买*送*”促销活动,应与移动通信公司的交话费送食用油*样不视同销售处理,而是作为企业的营销费用处理,如某汽车制造公司购进*批印有该公司汽车产品宣传图案的防晒伞赠送给经销商用于汽车宣传,若按前*种观点,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后*种观点认为是企业为扩大企业产品知名度而做的“移动广告”,而这些防晒伞是企业做广告宣传的载体,应象对待企业发放的产品宣传册*样,不能视同销售,且原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还有,由此可见,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不能*概而论。
三、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业务的账务处理差别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转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这笔行为不实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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